儿医字[2021]33号
开封市儿童医院
2020年度“先进个人”评选实施方案
全院各科室:
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,树立先进典型,表彰先进,鼓舞士气。经党委研究对本年度工作积极、表现突出,为医院作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,现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评选方案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“先进个人”评选名额
全院范围内评选“先进个人”共十名。
二、“先进个人”评选原则
1. 遵纪守法,无违规违纪情况。
2. 2020年度工作中无医疗差错、无投诉。
3. 参加评选人员为工作满三年的在岗人员(包括在编、人事代理、聘任人员),无迟到、早退,请假累计不超过30天。
三、“先进个人”评选标准
1.拥护党的领导,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爱岗敬业,关心医院发展,思想正派,行为规范,尽职尽责,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。
2. 工作认真细致,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,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,出色完成自身职责内的各项工作。工作业绩突出。
3. 工作热情,态度和蔼,未出现工作质量、满意度差等方面的问题。
4. 严守职业道德规范,尊重患者,不收取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,不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。未发生任何差错和事故,无任何违规记录。
5. 服从组织,顾全大局,具有团结协作和勇于担当的精神,能主动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。
四、“先进个人”评选程序
(一)评选推荐阶段(3月 15日至3月20日)各支部按照所管辖科室1%的比例产生人选,并报至院党办
(二)审核阶段(3月20日至3月21日)
对集中收集的评选结果,交由监察室、人事科、医患办、全质办对结果进行审核,报送院党委会研究确定。
(三)公示阶段(3月21日至3月25日)
将确定结果在各院区进行公示,公示期五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,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察室反映。
五、“先进个人”表彰
拟定于在2020—2021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对评选出的十名“先进个人”进行表彰。
请各支部认真组织评选,如实评选出工作积极肯干,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,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激励和鞭策全体员工奋发向上,努力工作,为医院的发展,为广大群众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。
2021年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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